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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日期:2025-06-02

  当前位置:首页部门频道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通知公告

  (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税务机关根据第四十一条对清算项目进行评估计算时,通过适用“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作为核定应纳税额的参考标准。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有关清算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情形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并据以计算扣除成本■★。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江门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